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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監督銀錢業存款戶使用本名及行使支票辦法 第6條

銀錢行莊於活期存款戶開戶時,除經調查或提有信用卓著之證明者外,應 先准開立乙種活期存款戶,經過六個月後,查明其信用及存儲情形良好, 始得准其開立甲種活期存款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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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