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財政部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設置辦法 › 第3條

財政部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設置辦法 第3條

諮詢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部部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部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法務部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代表一人。 三、地方政府代表一人。 四、屬法制、財稅或會計領域之公會或團體代表。 五、具有法制、財稅或會計專長之學者專家。 諮詢會委員,政府機關代表之比例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財政部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設置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