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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設置辦法
一句話看懂
財政部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設置辦法規範財政部為保障納稅者權益,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的組織、職責、運作及相關事項,以確保納稅者權利的落實。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7-06-03・共 12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九條
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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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保護納稅者權利,應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以下簡稱諮詢會),就下列事項提供諮詢意見: 一、納稅者權利保護基本政策及措施之研擬。 二、納稅者權利保護計畫之研擬、修訂及執行結果檢討。 三、納稅者權利保護之教育宣導。 四、協調各機關間有關納稅者權利保護事宜。 五、檢討租稅優惠及依本法規定應公開資訊之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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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諮詢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部部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部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法務部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代表一人。 三、地方政府代表一人。 四、屬法制、財稅或會計領域之公會或團體代表。 五、具有法制、財稅或會計專長之學者專家。 諮詢會委員,政府機關代表之比例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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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諮詢會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無任期限制,其餘委員任期二年。 委員任期屆滿得續聘任之;任期內已非原部會、地方政府、公會或團體所屬人員,或因其他事由出缺時,得由本部改聘之。 當屆諮詢會委員任期中,本部得依實際需要隨時增聘委員。 依前二項規定改聘或增聘之委員,其聘期至當屆諮詢會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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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諮詢會每季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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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諮詢會由主任委員召開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開或主持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開或主持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諮詢會開會時,除當然委員及
第三條
第一項第五款之委員應親自出席外,其餘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由所屬政府機關、公會或團體之其他人員代理出席會議。 前項代理出席者,政府機關人員應出示職員證件,公會或團體人員應出具成員證件及委託書。 諮詢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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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部各機關(單位)應依諮詢會議案內容派員列席報告或備詢。 諮詢會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其他學者專家、政府機關、公會或團體派員列席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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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諮詢會會議紀錄應公開於本部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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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諮詢會幕僚業務由本部法制處辦理,就
第二條
所定事項蒐集議案;必要時送請本部相關機關(單位)研提意見後,提交諮詢會報告或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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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諮詢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法制處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幕僚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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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諮詢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以下人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或交通費: 一、
第三條
第一項各款所定之委員。 二、諮詢會依
第七條
第二項規定邀請列席提供諮詢意見之學者專家、公會或團體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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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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