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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第11條

處長綜理處務,其職責如左: 一、有關支付業務與工作計畫之指示及決定。 二、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 三、機密及重要文件之批閱及核判。 四、重要會議之主持與參加。 五、本處各單位工作之指揮監督。 六、本處各級人員派免考核獎懲之核定核轉。 七、其他重要公務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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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