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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第12條

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處務,其職責如左: 一、重要業務及工作計畫之參預決定。 二、處長不在處時處務之代理。 三、各種會議處長不能出席之主持。 四、文件之核閱。 五、普通文件之代判。 六、本處各單位工作推進之指導。 七、本處各單位工作及權責間題之協調與解決。 八、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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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