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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第17條

人事室另設人事查核人員一人,承處長、副處長之命,依人事查核指導監 督體系,專責辦理人事查核業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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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