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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第16條

人事室主任承本處處長副處長之命依法受財政部人事處之指揮監督,處理 業務,其職責如左: 一、本處人事管理業務之規劃與改進。 二、本處人事案件之簽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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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