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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第3條

本處第一科、第二科、總務室、會計室、人事室。 秘書辦事之處所,稱秘書室。電腦作業之處所,稱電子資料處理組。 各科室掌理事項,依照各地區支付處組織通則及實際業務情況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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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