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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第37條

會計室經辦國庫出納會計支付部份,應依該制度之有關規定切實辦理,並 與國庫署會計室密切連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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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