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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第48條

審計機關決定剔除之經費,會計室應即通知經辦單位或有關人員限期申復 ,應追繳者限期追繳。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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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