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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第49條

會計室對於應收應付、暫收暫付、代收代付等帳款,應規定處理責任與清 理辦法,切實執行並按月簽註意見呈報機關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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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