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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第71條

年終考績,及另予考績,由人事室依照平時考核紀錄,查填考績表,送各 科室主管初考,彙送考績委員會評議後簽請處長核定,並依限分別列冊報 轉上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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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