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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第74條

款項收支由總務室承辦會會計室審核憑證呈奉核定據以循序核章後送總務 室執行收支後,再送還會計室登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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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