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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第77條

凡零星小工具、器皿、文具及一般用具等消耗物品之購賣,依使用科室實 際需要用量,先填入申請單先會總務室與會計室呈奉批准後依法購買,再 以領物單配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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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