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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第78條

本處工友之僱用、考核、獎懲,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左列各項辦理。 一、本處工友管理由總務室負責。 二、工友僱用:分公開招考與登記選用兩種。 三、僱用標準: (一)國民學校以上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者。 (二)思想純正、品行端正,無不良嗜好者。 (三)年齡在十六歲以上,五十歲以下者,但如體格健壯能力優良適合本 處工作者得酌予放寬。 (四)有戶籍及身份證者。 (五)經醫院體格檢查身心健康體力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者。 (六)軍中退伍士官兵符合標準者。 四、新僱工友應填繳之表件如左: (一)二寸半身照片三張。 (二)服務志願表一份。 (三)履歷及家庭狀況調查表三份。 (四)體格檢查表一份。 (五)保證書一份。 (六)戶籍謄本一份。 五、凡被保之工友,如有虧佔公物、違法舞弊、畏罪潛逃、手續不清、擅 離職守、與竊盜物品者,保證人應負責追繳與賠償責任。 六、工友待遇照一般公務機關待遇支給之。 七、本處工友之僱用、解僱與考核由總務室簽會人事部門辦理之。 八、工友工作由總務室按照技工(技工與工友分派各科室服勤者由科室主 管指派工作)駕駛及一般工友工作之性質,明確規定之。 九、工友每日工作時間以配合本處辦公時間及其經常應辦工作為準,各科 室如因業務需要加班時,工友得隨之加班,並按規定報領加班費和誤 餐費。 十、工友每日應按時上班,並按時簽到,因公因病缺席必先請假。如因工 作性質特殊經核准者得免予簽到。 十一、工友平時考核。 (一)工友平時考核依所訂考核表所列項目及評分標準。 (二)平時考核每半年舉行一次,先由分派服勤之科室提出初考,再由 總務室會同人事室依據平日勤惰記載詳予評定,以為年終考核之 依據。 十二、工友年終考核 (一)工友年終考核先由分派服勤之科室提出初考送由總務室會同人事 室依據(一)平時考核表(二)獎懲登記簿(三)考勤記載等項 評定之。 (二)年終考核分為四等級,其標準如左: 1.八十分以上為甲等。 2.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者為乙等。 3.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者為丙等。 4.不滿六十分者為丁等。 (三)甲等進工資一級,已達最高工資者,則發給一個月工資之一次獎 金,乙等進工資一級,已支最高工資者,則發給半個月工資之一 次獎金,丙等支原工資,丁等降級或除名。 十三、請假與休假 (一)事假:全年合計不得超過二星期。 (二)病假:每年合計以四星期為限,逾期以事假抵銷,但患病核准得 延長,其期限合計不得超過一年期滿不能復工者予以解僱。 (三)婚假:本人婚假十天。 (四)喪假:因父母翁姑、岳父母或配偶喪亡,准喪假十四天,祖父母 喪亡准喪假七天。 (五)分娩假:分娩假六星期流產假三星期。 (六)公傷假:憑醫院證明核定之。 (七)公假:依法令應徵或參加訓練或考試時,得檢具證明文件核給公 假。 (八)病假三天以上須呈繳公立醫院證明。 (九)連續請假者,星期日及例假日應予合併計算。 (十)工友在本機關服務三年以上第四年起每年給予休假一星期。滿六 年者第七年起每年給予休假二星期,十年以上每滿一年再加給一 日,但最多不得超過四星期。 (十一)工友延長病假者酌給予薪餉之半數。 十四、獎勵:本處工友有左列情形者予以嘉獎記功或獎金。 (一)在工作上有顯著之貢獻,使本處工作效率增進者。 (二)對意外事件之發生能適時處理,使公家免受損失者。 (三)檢舉奸宄份子屬實者。 (四)品德表現足為同事模範者。 (五)平素愛惜公物著有成績者。 十五、懲罰: (一)如有左列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予以申誡或記過之處分。 1.工作怠惰者。 2.工作時藉故在外逗留者。 3.態度傲慢,言語粗暴者。 4.遞送公文擅自翻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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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