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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辦事細則 第9條

法務一科掌理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菸酒稅、貨物稅行政救濟、違章 處理及各稅法律事務等事宜。分設三股,各股之職掌如下: 一、行政救濟股: (一)復查案件之處理。 (二)稅捐之行政處分訴願、行政訴訟案件之答辯、出庭及上訴等事宜。 (三)其他有關行政救濟案件案例之分析及研究改進事項。 二、違章股: (一)違章案件之審理及裁罰。 (二)裁罰案件更正之審理及核定。 (三)辦理裁罰審議小組決議事項。 (四)辦理記帳士法第三十四條所定處罰案件。 三、法規管制股: (一)稅務法令之轉行。 (二)稅務法令適用疑義之研議。 (三)民事賠償訴訟案件之處理。 (四)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 (五)公文收發及案件之管制、催辦。 (六)舉發獎金之分配及核發。 (七)績效之統計。 (八)復查委員會及裁罰審議小組之提會相關事宜。 (九)其他行政事項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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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