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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辦事細則 第8條

審查四科掌理營業稅之調查、稽徵、核定及相關行政等事宜。分設二股, 各股之職掌如下: 一、稽徵行政股: (一)預算之規劃、編製、分配、分析及督導。 (二)法令疑義之請釋及解答。 (三)各項稽徵計畫、責任目標之擬訂。 (四)應用書表之增、修訂。 (五)各項稽徵報表之統計及分析。 (六)統一發票印製、發售、配號、調撥及銷燬等相關事項之規劃管理。 (七)統一發票給獎有關事項。 (八)開立統一發票績優營業人之推薦及選拔。 (九)辦理營業人申請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案件(含取消營業人自行 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 (十)辦理營業人總分支機構合併總繳或撤銷總繳營業稅之申請案件。 (十一)辦理營業人申請放棄或恢復適用免稅規定案件。 (十二)其他行政事項之處理。 二、專案查核股: (一)財政部年度性遏止逃漏查核專案作業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二)因地制宜查核專案作業計畫之擬定及執行。 (三)重大違章漏稅案件之查核。 (四)各項查核成果彙整及簽報。 (五)專案查核案件之分案、派查及管制。 (六)新課稅資料需求之研提及審查階段課稅資料之通報處理。 (七)分局、稽徵所年度專案查核作業之督導及考核。 (八)違規營業通報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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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