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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辦事細則 第10條

徵收科掌理稅款徵收、劃解退稅、清理執行等事宜。分設二股,各股之職 掌如下: 一、徵收及劃解退稅股: (一)徵收業務之規劃。 (二)綜合所得稅大批補稅案件開徵作業計畫之訂定。 (三)各項稅捐查徵報表之審核、統計、彙編。 (四)逾保存年限徵收底冊銷燬之核轉。 (五)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有關徵收業務之督導及考核。 (六)其他行政事項及有關徵收業務之處理。 (七)稅款劃解及退稅業務之規劃。 (八)大批退稅作業計畫之訂定。 (九)各項稅捐收入報表之審核、統計、彙編。 (十)分局有關稅款劃解、退稅業務之督導及考核。 (十一)其他行政事項及有關稅款劃解、退稅業務之處理。 二、欠稅清理及執行股: (一)欠稅清理業務之規劃。 (二)欠稅清理作業年度計畫之訂定。 (三)欠稅罰鍰摯發債權憑證案件清理計畫之訂定。 (四)限制出境案件之管制及處理。 (五)債權登記及參與分配。 (六)各項欠稅清理報表之審核、統計、彙編。 (七)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有關欠稅清理業務之督導及考核。 (八)其他有關欠稅清理業務之處理。 (九)滯納稅款及罰鍰案件執行作業之管制及規劃。 (十)執行績效之統計。 (十一)其他有關執行事項之處理。 (十二)鉅額專案欠稅案件追查之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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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