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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辦事細則 第11條

法務一科掌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行政救濟及各稅法律事務等事宜。 分設四股,各股之職掌如下: 一、行政救濟一股、二股: (一)復查案件之處理。 (二)訴願、行政訴訟案件之答辯及補充說明。 (三)其他有關行政救濟案件案例之分析及研究改進事項。 二、法規股: (一)稅務法令之轉行。 (二)稅務法令適用疑義之研議。 (三)稅務法令修正意見之研議及彙報。 (四)民事、刑事訴訟案件之處理。 (五)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 (六)稅務法令之蒐集整理及彙編。 三、管制股: (一)行政救濟案件之派查、管制及催辦。 (二)各項公文收發之管制及催辦。 (三)復查委員會及裁罰審議小組之提會相關事宜。 (四)各項行政管理工作暨成果報告表之編製。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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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