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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辦事細則 第19條

局長綜理局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局工作計畫、工作報告編擬之指示及決定。 二、本局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 三、本局各項稽徵稅目預算執行之監督。 四、本局業務之分配、調整及改進。 五、本局及所屬單位及各級人員之任免、遷調、獎懲與考核。 六、本局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工作之監督、指導及考核。 七、本局各項課稅適用法令、規章重要原則之指示採擇。 八、本局重要公文、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九、重要稅務案件變更處理方式之決定。 十、會議紀錄之核定。 十一、各單位主管與所屬機關主管請假及其餘職員請假七日以上之核准。 十二、其他有關重要業務、事務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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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