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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辦事細則 第5條

審查一科掌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之調查、核定及 相關行政等事宜。分設六股,各股之職掌如下: 一、審查一股至五股: (一)責任目標之規劃。 (二)年度審查作業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三)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之審查及抽查。 (四)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申報案件之選查 。 (五)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調查及研擬。 (六)同業利潤標準與所得額標準之研擬。 (七)薪資及利率通常水準之研擬。 (八)審查人員訓練之規劃及執行。 (九)營利事業所得稅法令疑義之請釋及解答。 (十)臺灣地區營利事業所得稅稽徵業務聯繫會議之籌辦。 (十一)電腦查帳業務之規劃及處理。 (十二)資產重估價案件之審查。 (十三)稅務代理人有關業務之處理。 (十四)分局、稽徵所、服務處審查作業計畫之督導及考核。 (十五)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減免案件之審查。 (十六)申請使用藍色申報書案件之審查。 (十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技術手冊增修訂之彙辦。 (十八)各類審查書表之增、修訂。 (十九)其他審查及行政事項之處理。 二、管制股: (一)審查案件之分案、派查。 (二)派查案件之稽催及管制。 (三)公文之收發及催辦。 (四)績效統計。 (五)審查案件相關帳證之檢收及發還。 (六)營所稅滯怠報案件之規劃及處理。 (七)營利事業所得稅各項申報、收件作業計畫之訂定、考核及申報成果 之統計、分析。 (八)營利事業所得稅各項申報作業應用書表之統計、彙整及請印。 (九)在台無固定營業場所及代理人之營利事業、通知申報及申報案件之 受理等業務之督導及考核。 (十)其他行政事項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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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