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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辦事細則 第6條

審查二科掌理綜合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之調查、核定及相關行政等事 宜。 分設五股,各股之職掌如下: 一、綜合所得稅股: (一)執行業務者、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等年度審查作業計畫之訂定 、督導及考核。 (二)執行業務者、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等業務收入實地訪查作業之 規劃及督導。 (三)執行業務者書面審查標準之擬訂。 (四)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之研擬。 (五)執行業務者帳簿驗印之規劃。 (六)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綜合所得稅稽徵審查作業之規劃、督導及考 核。 (七)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審查注意事項之擬訂。 (八)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業務及其法令疑義之請釋及解答 。 (九)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扣繳預算分配之規劃及督導。 (十)扣繳檢查業務計畫之訂定、管制及考核。 (十一)綜合所得稅減免案件之審查。 (十二)一般租金標準與財產交易所得標準之擬訂。 (十三)分局、稽徵所、服務處強制歸戶作業計畫之訂定及考核。 (十四)非自住房屋租賃所得查核計畫之訂定及考核。 (十五)華僑及外國人綜合所得稅年度稽徵作業計畫之訂定、管制及考核 。 (十六)華僑及外國人納稅申請書表、納稅手冊及薪資所得標準之擬定。 (十七)外僑所得稅行政事項之處理。 (十八)其他有關綜合所得稅稽徵業務之處理。 二、個案調查一股、二股: (一)個案調查作業計畫之訂定及執行。 (二)其他專案案件之審查及核定。 三、遺產及贈與稅股: (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遺產及贈與稅稽徵審查業務之規劃、督導及 考核。 (二)鉅額遺產稅案件及衍生贈與稅案件之審查及核定。 (三)遺產捐贈不計入遺產總額、核准扣除生存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 配請求權價值案件之管制、追查及農業用地核准全額扣除案件之通 報、管制追查查核計畫之訂定及考核。 (四)捐贈不計入贈與總額之管制、追查及農業用地不計入贈與總額案件 之通報管制追查查核計畫之訂定及考核。 (五)分局、稽徵所、服務處遺產稅及贈與稅申報案件及遺產稅非申報案 件之編列及移送等業務之督導及考核。 (六)其他有關遺產稅及贈與稅稽徵業務之處理。 四、管制股: (一)審查案件之分案、派查。 (二)派查案件之稽催及管制。 (三)公文之收發及催辦。 (四)績效統計。 (五)審查案件相關帳簿、憑證之檢收及發還。 (六)綜合所得稅扣繳申報、結算申報、遺產稅及贈與稅申報等業務收件 作業計畫之訂定、考核及申報成果之統計、分析。 (七)綜合所得稅扣繳申報、結算申報、遺產稅及贈與稅申報等業務應用 書表之統計、彙整及請印。 (八)其他行政事項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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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