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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2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證券募集、發行之核准及管理、監督事項。 二、證券上市之核定及買賣管理、監督事項。 三、期貨契約之核定及買賣管理、監督事項。 四、選擇權契約之核定及買賣管理、監督事項。 五、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之核定及管理、監督事項。 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其他證券、期貨服務事業之核准及管理、監督事項。 七、證券商、期貨商之許可及管理、監督事項。 八、證券商、期貨商同業公會之指導及監督事項。 九、證券、期貨交易所、櫃檯買賣服務中心之特許或許可及管理、監督事項。 十、證券商、期貨商、證券、期貨交易所之負責人及業務人員之管理、監督事項。 十一、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之管理及財務、業務之檢查、監督事項。 十二、融資、融券業務之聯繫及協調事項。 十三、證券、期貨之調查、統計、分析及資訊電子作業事項。 十四、證券、期貨管理之研究、發展、考核事項。 十五、證券及期貨管理法規之擬議事項。 十六、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之管理、監督事項。 十七、其他有關證券及期貨之管理事項。 本會對於前項各款有關審核、檢查、調查等工作之全部或一部,得委託其他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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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