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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5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主任委員一人或二人,襄理會務,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並置委員七人至八人,其中二人或三人專任,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餘由財政部金融局局長、經濟部商業司司長、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處長、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財務處處長及法務部檢察司司長兼任之。 本會委員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為主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由他人代理。 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均應遵守利益衝突迴避原則,並不得擔任政黨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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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