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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議事規則 第10條

應提出委員會審議之案件,提案組室須作成議案敘明理由,送秘書室編入 議程,與開會通知於開會三日前分送各委員及列席人員。但涉及機密性之 議案,得經主任委員之核定,於開會時分送,議畢後即時收回。 委員會議程依左列次序編製之: 一、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三、臨時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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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