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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派駐證券交易所監理人員監理辦法 第5條

證券交易所負責人及有關業務人員對於監理人員執行監理任務所為之檢查、監督或調查,應負提供資料,答覆詢問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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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