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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派駐證券交易所監理人員監理辦法 第6條

監理人員執行任務時,應佩帶證管會所發之監理證。 前項監理證應標明「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監理證」字樣及編號,由證管會製發之,其樣本並應發給證券交易所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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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