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派駐證券交易所監理人員監理辦法 › 第7條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派駐證券交易所監理人員監理辦法 第7條

監理人員每次執行任務完畢後,應就其所為監理事項填具監理報告表,必要時應附具詳細報告。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派駐證券交易所監理人員監理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