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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辦事細則 第13條

署長綜理署務,其權責如左: 一、國稅稽徵業務之指揮、監督、考核及省 (市) 縣 (市) 稅稽徵業務之 督導、考核。 二、工作計畫與工作報告編擬之指示及決定。 三、概算編製、預算分配及經費動支之決定。 四、業務之分配、調整及改進。 五、重要公文、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六、重要案件變更處理方式之決定。 七、重要會議之主持與參加。 八、所屬人員派免、考核、獎懲之核定、核轉。 九、其他重要公務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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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