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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金融局辦事細則 第18條

組長 室主任各承長官之命 (會計主任、統計主任、人事主任並受上級會 計 統計、人事機構之監督) 處理本組、室業務,其職責如左: 一、本組、室主管業務之籌劃、分配及執行之督導。 二、本組、室文稿之審核及依權責處理事項之決定。 三、本組、室主管範圍內各種計畫、報告及事例、資料編擬之審核。 四、本組、室主管範圍內有關法規擬訂及解釋之審核。 五、本組、室所屬人員派免、遷調、考核、獎懲等擬辦。 六、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局長、副局長注意之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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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