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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金融局辦事細則 第7條

第四組掌理中小企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週邊金融業務之管理、監督, 金融市場之行政管理及上開業務相關法規之擬訂、解釋及執行等事項,並 分設左列各科辦事: 一、第一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中小企業銀行管理法規之擬訂、解釋及執行。 (二) 中小企業銀行設立、變更、停業、解散之處理。 (三) 中小企業銀行之管理及考核。 (四) 關於中小企業融資之推動及考核。 (五) 中小企業銀行人員之考核。 (六) 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之管理及考核。 (七) 上級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法規之擬訂、解釋及執行。 (二) 信託投資公司設立、變更、停業、解散之處理。 (三) 信託投資公司之管理及考核。 (四) 信託投資公司人員之考核。 (五) 上級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票券金融公司、證券金融公司及國內金融市場管理法規之擬訂、解 釋及執行。 (二) 票券金融公司及證券金融公司設立、變更、停業、解散之處理。 (三) 票券金融公司及證券金融公司之管理及考核。 (四) 票券金融公司及證券金融公司人員之考核。 (五) 其他金融市場之行政管理。 (六) 信用卡業務及其他週邊金融業務之管理及推動。 (七) 各種獎券發行之管理。 (八) 本組綜合性業務之彙辦。 (九) 上級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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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