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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辦事細則 第17條

八里分關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 一、進口、出口、轉運及轉口貨物之通關。 二、進出口報單審核、副本核發及貨物稅完(免)稅照之處理。 三、進口貨物退運、調換、聲明放棄之處理。 四、進口貨物保稅、補稅、免稅、押款、退款、按月彙繳、暫准通關、艙單之處理及貨樣、報單之管理。 五、出口貨物退關、註銷及轉船之處理。 六、貨棧、貨櫃集散站及倉庫之監管;押運及免驗進出口貨櫃(物)之抽核。 七、貨櫃儀檢、碼頭巡緝、船舶監理、行李檢查及自由貿易港區業務。 八、入出境運輸工具之通關及管理。 九、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十、海運快遞貨物之通關及管理。 十一、其他有關轄區關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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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