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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辦事細則 第10條

法務緝案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務、緝私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之法制作業及法規適用疑義之研議、闡釋。 二、緝私案件之控管、處分書之核發及送達。 三、復查及其他行政救濟案件之佐理作業。 四、檢舉、密報案件之登錄及通報。 五、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 六、徵補稅費與裁處罰鍰案件之保全、催繳、強制執行及限制出境之通報。 七、軍警與其他機關移送案件緝私報告之撰寫及行政救濟案件之答辯。 八、逾期不報關貨物之查驗估價、私貨與逾期貨物之處理及倉庫管理。 九、緝案獎金之核算、分配及核發。 十、其他有關法務緝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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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