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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辦事細則 第17條

竹圍分關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 一、一般、保稅、快遞、機邊驗放及自由貿易港區進出口貨物之通關。 二、進口貨物補稅、免稅、押款、退款、按月彙繳、分期繳納關稅及暫准通關案件之處理。 三、進出口貨物報單審核、副本核發及貨物稅完(免)稅照之處理。 四、進出口貨物艙單之處理及報單、貨樣之管理。 五、轉運、退運貨物之處理。 六、逾期不報關、不繳稅、不退運及聲明放棄貨物之處理。 七、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八、其他有關轄區關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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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