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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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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辦事細則 第10條
法務緝案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務、緝私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之法制作業及法規適用疑義之研議、闡釋。 二、緝私案件之控管、處分書之核發及送達。 三、復查案件之佐理作業。 四、檢舉、密報案件之登錄及通報。 五、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 六、徵補稅費與處罰鍰案件之保全、催繳、強制執行及限制出境之通報。 七、軍警與其他機關移送案件緝私報告之撰寫及行政救濟案件之答辯。 八、私貨與逾期不退運貨物之查核估價、標售、銷毀及倉庫管理。 九、緝案獎金之核算、分配及核發。 十、其他有關法務緝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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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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