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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辦事細則 第17條

旗津分關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 一、進口、出口、轉運及轉口貨物之通關。 二、進口貨物保稅、補稅、免稅、押款、退款、按月彙繳、分期繳納關稅、暫准通關案件及艙單之處理。 三、出口報單審核、管理、副本核發及貨物稅完(免)稅照之處理。 四、進口貨物退運、調換、聲明放棄及出口貨物退關、註銷、轉船之處理。 五、進出口貨物化驗、鑑定及貨樣之管理。 六、貨棧、貨櫃集散站、倉庫及物流中心之監管;押運及碼頭之巡緝。 七、自由貿易港區業務。 八、入出境運輸工具之通關及管理。 九、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十、其他有關轄區關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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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