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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辦事細則 第4條

本關設下列組、室、分關: 一、業務一組,分三課六股辦事。 二、業務二組,分四課十四股辦事。 三、稽查組,分三課八股三艇辦事。 四、儀檢組,分三課八股辦事。 五、機動稽核組,分二課五股辦事。 六、法務緝案組,分三課二股辦事。 七、秘書室,分六股辦事。 八、人事室,分三股辦事。 九、政風室,分二股辦事。 十、主計室,分三股辦事。 十一、資訊室,分三股辦事。 十二、小港分關,分六課十八股辦事。 十三、旗津分關,分四課十四股辦事。 十四、高雄機場分關,分四課十六股辦事。 十五、嘉南分關,分四課十一股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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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