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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稅總局暨所屬機關現職人員任用資格考試辦法 第5條

本考試成績之計算以總成績平均滿六十分為及格。其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 目平均成績為總成績。 前項及格標準,得視應考人成績,由典試委員會決議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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