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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稅總局暨所屬機關現職人員任用資格考試辦法
一句話看懂
財政部關稅總局暨所屬機關現職人員任用資格考試辦法規範關稅總局暨所屬機關現職人員參加任用資格考試的資格、考試科目、成績計算等事項,以確保人員適任相關職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7-04-14・共 13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第十一條
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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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財政部關稅總局暨所屬機關編制內應具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於關務人員 人事條例施行前進用未具法定任用資格者,得參加依本辦法舉行之考試 ( 以下簡稱本考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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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考試分簡任、薦任、委任三等,其應考資格如左: 一、現職關務監、技術監得應簡任任用資格考試。 二、現職關務正、技術正及高級關務員、高級技術員得應薦任任用資格考 試。 三、現職關務員、技術員及關務佐、技術佐得應委任任用資格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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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表如附件 (一) (二)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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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考試成績之計算以總成績平均滿六十分為及格。其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 目平均成績為總成績。 前項及格標準,得視應考人成績,由典試委員會決議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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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考試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辦理完竣,並以辦理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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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考試日期、地點及其他有關事項,由考選部、財政部會商訂定,報請考 試院核准,於考試兩個月前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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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舉行考試時,依法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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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考試完竣後,典試委員會應將辦理情形,連同關係文件,送由考選部轉報 考試院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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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試院發給及格證書,並由考選部將及格人員名冊分 別函送財政部、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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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財政部應於舉行考試四個月前,將編制內現職未具法定任用資格人員,按 其參加本考試之等別,分別造具名冊,一次逕送考選部,應考人以冊列有 案者為限。 前項名冊格式如附件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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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準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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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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