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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辦事細則 第14條

審查三科掌理菸酒稅、貨物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特種貨物及勞 務稅之稽徵及檢舉違章漏稅案件之查緝。分設三股,各股之職掌如下: 一、消費及證期稅股 (一)菸酒稅、貨物稅、證券及期貨交易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年度稽徵 計畫、責任目標之擬訂及稅源、稅收統計報表之編製及分析。 (二)證券及期貨交易稅違章漏稅案件之查緝處理。 (三)防治菸品稅捐逃漏宣導之規劃及處理。 (四)菸酒稅、貨物稅、證券及期貨交易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有關法令 疑義請釋及解答。 (五)證券及期貨交易稅代徵稅款繳款書報核聯之處理。 (六)證券及期貨交易稅更正退稅案件之處理及代徵獎金之核發。 (七)證券及期貨商代徵證券及期貨交易稅業務之檢查。 (八)未上市股票發行公司受理股東轉讓股數資料之調查及處理。 (九)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二、查緝一股 (一)違章檢舉及專案查核等案件之分案、派查、移案管制、查詢、統計 及製表。 (二)重大異常虛報薪資案件之調查處理。 (三)蒐集商情、主動選樣調查。 (四)檢舉漏稅案件之調查處理。 (五)有關單位通報違章或專案查核案件之調查處理。 (六)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三、查緝二股 (一)年度查緝作業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二)蒐集商情、主動選樣調查。 (三)檢舉漏稅案件之調查處理。 (四)有關單位通報違章或專案查核案件之調查處理。 (五)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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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