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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辦事細則 第18條

會計室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分設三股,各股之職掌如下: 一、經費股 (一)預算之控制與執行及經費流用、保留。 (二)動支第一、第二預備金之申請事項。 (三)會計事務之處理及內部審核業務之執行。 (四)政府採購案件之監辦事項。 (五)經費類記帳憑證之編製與會計簿籍之記載。 (六)經費類會計報告、年度決算之編報。 (七)歲出類會計憑證、簿籍、報表之裝訂、整理、保管及送審。 (八)財產統制帳項之登錄。 (九)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二、徵課股 (一)歲入概(預、決)算及分配預算之編報。 (二)歲入類會計各項憑證、報表之審核及登記。 (三)稅款保證金、罰鍰之清理核結及退還等事項。 (四)各項稅課收入退還書及退稅支票之審核與簽發。 (五)歲入類記帳憑證之編製、建檔、併檔及會計簿籍之登載、清理與核 結。 (六)徵課會計電腦產出代傳票、明細分類帳及總分類帳報表之核對。 (七)歲入類會計憑證、簿籍、報表之裝訂、整理、保管及送審。 (八)歲入類會計報告之編報。 (九)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三、統計股 (一)國稅收入之調查、統計、分析與處理。 (二)統計資料之蒐集與統計年報之編纂呈報。 (三)各項國稅徵課實況報表之編報。 (四)關於本局所辦公務之統計事項。 (五)歲出概、預算之編製、追加減及預算分配等事項。 (六)會計統計人員之任免、遷調、獎懲、考核等事項之處理與建議。 (七)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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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