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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辦事細則 第20條

政風室掌理政風業務事項。分設二股,各股之職掌如下: 一、政風法令之擬訂事項。 二、政風法令之宣導事項。 三、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四、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五、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六、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七、機關設施安全維護及協助陳情、請願事件之處理。 八、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查閱及審查事項。 九、本局資訊內部稽核計畫之擬定、管制及執行成果陳報等相關事宜。 十、協辦機關保防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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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