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辦事細則 › 第24條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辦事細則 第24條

各級人員處理事務,依左列規定其責任: 一、處理事務,如有違誤,稽延或逾越權限,應負法律上責任。 二、例行文件之處理如有錯誤,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各級審 核人員及主管人員應負連帶責任。 三、引用法令、案例及行文手續上之錯誤,由擬稿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 者,各級審核人員及主管人員應負連帶責任。 四、引用數字、年、月、日、文號等之錯誤,由擬稿人員負責,如與會辦 單位有關係者,會辦主辦人員應連帶負責。 五、文書、款項、物品等收發之遺漏或錯誤,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 大者,各級審核人員及主管人員應連帶負責。 六、文件繕寫之錯誤,由繕、校人員負責。 七、用印之錯誤,由監印人員負責。 其他事項之錯誤,依職掌上之規定分別負責。
AI 白話解釋
← 第23條看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辦事細則 全文第2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