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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關稅局辦事細則 第16條

政風室掌理本機關政風工作、機密維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及協辦安全防 護等事項。分設二股,各股之職掌如左: 一、第一股: (一) 政風法令之擬訂、修正、蒐編及訂定相關政風工作實施計畫。 (二) 政風法令之宣導、執行及表提優良政風事蹟。 (三) 預防貪瀆不法,防弊措施之研訂、執行、追蹤、管制、研析貪瀆案 件及政風將狀況,訂定具體改進防弊措施。 (四) 發掘貪瀆不法,查察作業違常單伭及生活違常員工及稽核易滋弊端 之業務。 (五) 辦理政風督導小組會議事項。 (六) 政風工作計畫之擬訂、執行及檢討分析。 (七) 訪查商民並依據民意反應,提供業務單位研擬便民措施。 (八) 各項採購營繕工程事項之稽核。 (九) 受理檢舉政風案件及調查處理。 (十) 辦理上級機關或首長交查、交辦之政風案件。 二、第二股: (一) 受理以職人員財產申報事項。 (二) 公務機密之維護、檢查及洩密案件之查處。 (三) 協助總務單位辦理安全防護事項。 (四) 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五) 政風人員人事作業及一般行政管理事項。 (六) 其他有關政風工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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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