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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管理辦法 第4條

申請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之財產保險業,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申請書。 二、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之營業計畫書。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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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