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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管理辦法 第5條

前條第二款所稱營業計畫書,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之組織及部門職掌。 二、核保、理賠、保全、精算、再保險及申訴案件之作業流程及處理程序。 三、有效辦理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之資訊管理系統,包括電腦系統連線之軟、硬體設備。 四、健全之風險控管機制,包括核保通報、再保險、準備金提存等之風險控管機制。 五、人員配置、管理及培訓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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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