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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0條

損益表之科目結構及其帳項內涵與應加註明事項如下: 一、營業收入:本期內因經常營業活動而從事直接承保、分入;分出再保 、計列各項營業準備、進行投資活動所產生之各項交易而累積之收入 (益)均屬之。   包括保費收入、再保佣金收入、攤回再保賠款與給付、收回各項營業 準備、利息收入、金融資產評價損益、金融負債評價損益、採權益法 認列之投資損益、兌換損益、不動產投資利益及其他營業收入等。 (一)保費收入:係凡直接簽單業務及分入再保業務之保險費收入均屬之 。   直接簽單保費收入應完整包含財務報告期間內所有簽單(保險單之 製作、批改)承保或批改確定之保費。    決(結)算時應以合理且有系統之方法估計未達帳再保費收入。 (二)再保佣金收入:係凡因分出再保業務所收入佣金與盈餘佣金屬之。    再保佣金收入,係依分出再保合約實際抵減再保費支出之貸方科目 ,其認列方法與財務報告包含期間截止之考量,應與再保費支出科 目配合一致。 (三)攤回再保賠款與給付:係凡因分出再保業務攤回賠款及理賠費用屬 之,攤回再保賠款與給付,係於財務報告包含期間內,就已發生之 保險賠款及給付得向分保同業收取之金額,其認列方法與財務報告 包含期間截止之考量應與保險賠款與給付科目配合一致。 (四)收回保費準備:係凡按保險法及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與保險 法規相關函令規定收回原提存之未滿期保費準備及責任準備屬之。 (五)收回特別準備:係凡按保險法及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與保險 法規相關函令規定收回原提存之特別準備屬之。 (六)收回賠款準備:係凡按保險法及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與保險 法規相關函令規定收回原提存之賠款準備屬之。 (七)收回保費不足準備:係凡按保險法及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與 保險法規相關函令規定收回原提存之保費不足準備屬之。 (八)收回其他準備:係凡按保險法及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與保險 法規相關函令規定收回原提存之其他準備屬之。 (九)利息收入:係存放銀行、短期票券、放款或其他金融資產等資金運 用及再保存出保證金等所得之利息。 (十)金融資產評價損益:係金融資產期末按公平價值評價產生之未實現 損益。 (十一)金融負債評價損益:係金融負債期末按公平價值評價產生之未實 現損益。 (十二)處分及投資損益:係處分金融資產及負債等所產生之損益及股息 紅利。 (十三)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益:其損益之計算及表達,應依財務會計 準則公報第五號規定辦理。 (十四)兌換損益:係外幣資產或負債因匯率變動實際兌換、評價及避險 之損益。   上列(十)至(十四)項所產生之利得及損失應以淨額表達,如為損 失則列於營業成本項下。 (十五)不動產投資利益:係投資不動產因出租或出售所獲得之利益。 (十六)其他營業收入:係凡業務上之收入(益),惟非屬上列各項科目 者屬之。 二、營業成本:係本期內因經常營業活動而從事直接承保、分入;分出再 保、計列各項營業準備、進行投資活動所產生之各項交易而累積之支 出(損失)均屬之。包括利息費用、再保費支出、承保費用、佣金費 用、保險賠款與給付、提存各項營業準備、安定基金支出、不動產投 資費用及損失、其他營業成本等。 (一)再保費支出:係凡因分出再保業務,依分出再保合約於財務報告包 含期間內,為分散保險風險攤回賠款,就已發生之直接簽單保費及 分入業務再保費收入應支付予再保同業再保費支出。再保費支出財 務報告包含期間截止之考量,應與保費收入科目配合一致。決(結 )算時應以合理且有系統之方法估計未達帳再保費支出。 (二)佣金費用:係凡因直接簽單業務支付之佣金、代理費、手續費支出 ,及因分入再保業務所支付佣金與盈餘佣金均屬之。直接簽單業務 之佣金、代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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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