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應作適當之分類。流動資產與非流動資產應予以劃分。
資產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回收之總金額,及超過十二個月後
回收之總金額,應分別在財務報表表達或附註揭露。
資產負債表之資產科目分類及其帳項內涵與應加註明事項如下:
一、流動資產:財產保險業因營業所產生之資產,預期將於財產保險業之
正常營業週期中變現、消耗或意圖出售者;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之
資產;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將變現之資產;現金或約當
現金,但不包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用以交換、清償負債或
受有其他限制者。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係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可轉讓定期存單、庫存
外幣、外幣存款、匯撥中現金及零星支出之週轉金,暨隨時可轉換
成定額現金且即將到期而其利率變動對其價值影響甚少之短期且具
高度流動性之投資。
非活期之銀行存款,應分項列報,其到期日在一年以後者,應加註
明;已指定用途或支用受有約束者,不得列入現金之內。
作為存出保證金者,應依其長短期之性質,分別列為流動資產或其
他資產。
(二)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流動:係指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
1.交易目的金融資產。
2.除依避險會計指定為被避險項目外,原始認列時被指定以公平價
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之金融資產。
下列金融商品應分類為交易目的金融資產:
1.其取得主要目的為短期內出售。
2.其屬合併管理之一組可辨認金融商品投資組合之部分,且有證據
顯示近期該組實際上為短期獲利之操作模式。
3.除被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外之衍生性商品金融資產。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應按公平價值衡量。股票及存託
憑證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以下簡稱櫃買中心)櫃檯買賣之公平價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日之收盤
價。開放型基金之公平價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日該基金淨資產價值。
本準則所稱櫃買中心櫃檯買賣之股票不含依櫃買中心證券商營業處
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第五條規定核准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
公開發行公司股票(以下簡稱興櫃股票)。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應依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
,非流動者應改列基金及投資項下之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
資產-非流動。
(三)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係非衍生性金融資產且符合下列條件之
一者:
1.被指定為備供出售者。
2.非屬下列金融資產者:
(1)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
(2)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
(3)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4)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
(5)應收款。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應依其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
改列基金及投資項下之備供出售金融資產-非流動。有存出作為抵
繳保證金情事者,應自本科目項下減除,列為存出保證金科目。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應按公平價值衡量。股票及存託憑證於證券交易
所上市或於櫃買中心櫃檯買賣之公平價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日之收盤
價。開放型基金之公平價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日該基金淨資產價值。
(四)避險之衍生性金融資產-流動:係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
具之衍生性金融資產,應以公平價值衡量,並應依流動性區分為流
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基金及投資項下之避險之衍生性金融
資產-非流動。
(五)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係持有下列股票且未具重大影響力
或與該等股票連動且以該等股票交割之衍生性商品:
1.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櫃買中心櫃檯買賣之股票。
2.興櫃股票。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