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第12條

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2條

現金流量表係以現金及約當現金流入與流出,彙總說明財產保險業於特定 期間之營業、投資及融資活動,其編製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七號規 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