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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0條

財產保險業應揭露最近五年度下列之財務資訊: 一、簡明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格式十四) 二、重要財務比率分析。(格式十五) 三、其他足以增進對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或其變動趨勢之瞭解 的重要資訊(如匯率變動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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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